期刊文献+

酒瓶炸伤消费者 产品缺陷责任如何认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2007年7月27日晚。河南某地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导致张某右眼受伤。经查明,爆炸啤酒瓶生产日期是2002年,国家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是两年,但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建议使用年限。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那么,酒瓶炸伤消费者后,责任应当如何界定呢?
出处 《食品工业科技》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36-36,38,共2页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Food Industr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