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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江西省首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 在江西省新余市,李某、曾某夫妇经营的度假山庄和梅花鹿养殖公司严重污染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仙女湖水体。2008年6月环保部门责令李某夫妇自行拆除养鹿场,但二人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2008年8月,新余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环保部门进行现场取样检验,发现度假山庄和梅花鹿养殖公司的排污口设置在仙女湖饮用水水源的二级保护区内,且其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含量均超过国家地表水综合排放标准。
作者 刘逗逗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环境教育》 2009年第6期38-39,共2页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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