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不论是福利企业还是非福利企业.也不论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也不论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如何,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企业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支付的月工资为2000元.则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仅可以据实扣除2000元,还可以另外再多扣2000元.也就是说,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将可享受到500元的税收优惠。
出处
《税收征纳》
2009年第6期11-11,13,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