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项独立的集合型股东权利,股东知情权的权利构成包括积极权能(查阅权、质询权)和消极权能(信息接收权,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相对应)。相应地,股东知情权制度体系包括公司法上的股东查阅权、质询权制度和公司法、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合理的股东知情权制度设计能够为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供有效的公法、私法上的双重制约机制。我国股东知情权的立法架构应当体现公司信息披露与股东查阅权、质询权制度在内容上和救济上的协调,并区分公开公司、封闭公司进行区别立法,安排与公司性质相适应的、内容协调的股东知情权制度体系。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73-81,共9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府规制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8CFX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