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档案信息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为人们所认知,对档案的非法获取和利用等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常见,为此,我国《刑法》逐步加大了对档案信息的保护力度。除了诸如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可能涉及档案的保护之外,1997年《刑法》还专门规定两个罪名来保护国有档案,即第329条规定的“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199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出处
《档案与建设》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2-14,共3页
Archives &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