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罚存在有其正当性,即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但刑罚本身具有"双刃性",用之不当,则侵害公民的人权。而且,刑罚预防犯罪也是有限的,它不能消灭犯罪,还给罪犯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通过宪法明确国家的刑罚权和公民的人权,刑法明确罪与刑,刑事诉讼法明确刑罚的程序,监狱法明确刑罚执行的方法,从而保证刑罚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保障公民人权目的的实现。
出处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3期322-327,共6页
Journal of Huaiyin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