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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交易行规的适用及公权力干预的尺度把握——胡永华与易群华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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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2006年1月至2月,胡永华向易群华数次购买古玩。期间,胡永华曾以汇款的形式向易群华支付了部分货款。2006年2月9日、13日胡永华分别向易群华出具了两份欠条,注明尚欠易群华货款共计288,000元。其中,胡永华在2006年2月9日出具的欠条上写明所欠款项是购买“古玩”。2006年4月,胡永华将所购部分物品交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为均是古玩工艺品。
作者 吴晓梅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82-84,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6)徐民一(民)初字第4473号判决书(2006年12月22日).
  •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19号判决书(2007年4月26日).
  •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一(民)再终字第10号判决书(2008年10月27日).

同被引文献50

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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