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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物权法定原则——兼评我国《物权法》第5条之规定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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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是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则是其存在的内在根源。公示制度是维持物权法定的技术手段,不能作为判断权利性质的标准。物权法定并不违背意思自治的精神,我们应该摒弃立法、司法和理论中存在的错误倾向,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作者 陈本寒 陈英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2-37,共6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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