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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博客骂人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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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郑某原在某公司的物流库房上班,在公司裁员时被辞退。郑桌在自己的博客上称物流经理孙某“长的是米老鼠的面相,做的是哈巴狗的事情,就会巴结领导,欺压下属,我下岗就是他捣的鬼”。孙某无意中发现郑某发表的上述言论后,异常愤怒,认为郑某捏造事实,凭主观想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的声誉和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他的名誉权,要求郑某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潘家永
出处 《江淮法治》 2009年第12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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