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性之恶的假设为我们认识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因为人性恶,所以需要用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是调节人的行为的主要手段;人性之恶多源于人的欲望,很多欲望是人生存所必须的,所以法律要符合人性,赋予人必要的权利;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与满足人们欲望的社会物质生活资料的有限性发生了矛盾。由于人性恶,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必然会相互争斗,造成社会混乱,阻碍社会发展,所以法律必须限制权利和权力。
出处
《理论观察》
2009年第3期80-81,共2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