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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录用职工为名集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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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王某等28名职工于2008年1月被某药业有限公司录用为销售业务员,签订了用工协议,明确了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公司要求,凡录用人员均需交纳2万元信誉保证金,用以防止业务员携销售款离开公司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王某等人交纳了信誉保证金后便等待公司的上班通知。但到了5月份,公司仍未发出通知,王某等人开始怀疑该公司的可靠性,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作者 骆俊功 陆峰
出处 《中国劳动保障》 2009年第7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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