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登记尽管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民事效力,但登记的起因和内容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其行为内容除申请、审核、登载外,还有"政府信息供给"和登记管理;其反映物权的公示制度和公信效力通过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被表征,是地方政府介入不动产物权确认和流转关系、保障交易安全、履行经济行政管理职责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其性质属于依申请的行政确认行为,具有以原因关系为基础、公权力介入程度较低和产生民事、行政综合法效等特征。
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115-117,共3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