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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的实体法地位及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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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旧时的法律与学说认为,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违法性认识,但到今天,这种观念已基本上被抛弃。违法性认识或者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主观有责性的重要内容,必须承认其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以贯彻责任主义的要求。不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往往难以由指控方积极地加以证明;只能通过法律上的推定,将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人承担,以缓解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证明困难。
作者 康怀宇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32-135,共4页 Theory and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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