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知名商品认定存在着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两种体系,没有统一的知名商品认定操作程序,地方性的相关规则存在着差异。导致了诸多问题:司法认定不能充分保障知名商品相对人的权利,无法确定所认定"知名商品"的有效期限,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可能发生冲突,行政认定结论之间可能出现冲突等等。因此,应取消司法认定程序,法院在审理知名商品侵权案件中,应以行政机关的认定结论为前提,不能对所涉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本身作出认定;应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统一的知名商品行政认定程序性规则,授权市级工商行政部门制定本地知名商品认定的实体性条件和具体标准,并确定行政认定之间的协调规则。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48-150,共3页
Theory and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