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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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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出处 《福建轻纺》 2009年第6期20-20,共1页 The Light & Textile Industries of Fu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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