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羸弱的近代中国一直处于外国列强不平等条约的制约之下,特别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导致晚清政府、民国北京政府根本无力对外国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必要的管制。因此,历部公司法中基本没有对外国公司的规定,直到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在修改《公司法》时,才第一次规定了外国公司法律制度。考察近代中国各时期政府对外国公司管制及其法律制度,可以得出结论:外国公司不仅仅是公司法上的一个基本的法律制度规定,在它上面还承载着沉重的历史意蕴。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16-120,共5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