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竞争法主管机关与监管机构的行政协调机制,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特别是其对受监管机构特别监管的产业内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一行政协调机制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却未有规定。而对此问题,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及相关行政性法规及其实践则较为成熟,因此能够为我国立法及制度构建提供较好的借鉴经验。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33-136,共4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