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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撤案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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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刑事撤案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刑事撤案活动却并非尽如人意。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
作者
尹巍
机构地区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3期22-23,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撤案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第130条
人民检察院
侦查过程
刑事责任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631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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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察
2009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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