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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制捕后撤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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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款,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不仅存在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前,而且可以在批准逮捕之后:
作者
马青春
机构地区
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3期30-31,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程序
撤案
规制
撤销案件
第130条
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F276.6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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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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