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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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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9月间,赵某乘坐张某驾驶的汽车前往河南省台前县,以每克420元的价格从“刚伯”(姓名不祥)处购得毒品冰毒约100克。返津后,赵某将所购毒品放置于其与同居女友沈某某的租住处,而沈某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予以匿藏。2008年11月间,赵某与张某预谋再次筹资购买毒品,张某随即向朋友借款以充毒资,并于当月17日再次到河南省台前县,
作者 许斯文
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3期78-79,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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