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外及中国港台地区均重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他们在名称、内容、规范、主体、对象、字数等方面都表现出了趋同性、全面性、可行性、行会性、全体性和不限性等共同点。我们应吸取和借鉴它们的合理内核,在我国已有经验的基础上,重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主体的行会性,增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适用对象的普适性,细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层次性,提高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条文的操作性,强调教师自身的自律性,注重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渗透性。
出处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09年第3期59-62,共4页
Journal of Tianjin Academy of Educatio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