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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必须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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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尤溪县)杨为念认为:物权的效力必须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或基础,合同无效导致物权的存在失去基础。《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去购买宅基地,如果某一城镇居民与某一农村居民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
出处 《福建法学》 2009年第2期95-9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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