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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意见:避免企业借破产逃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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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9年第12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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