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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拍卖船舶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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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拍卖,是从多数应买人的公开出价中,择其最高者,与之订立契约的一种竞争买卖。①以其执行者及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依拍卖法的拍卖(任意拍卖)与依民事诉讼法的拍卖(强制拍卖)。②前者由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举办,后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拍卖船舶,③乃以船舶为标的强制拍卖,是指海事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经过一定程序,运用司法强制对被扣船实行公开拍卖,获得价款,以(备)清偿债务人的金钱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第六稿)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诉讼、仲裁和执行中均可运用此方式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作者 周宏楷
机构地区 上海海运学院
出处 《航海技术》 1998年第2期70-72,共3页 Marine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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