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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政府 提高龙岩特安监管工作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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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质监部门虽然是省以下垂管单位,但各项工作如果离开了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仅靠自身的单打独斗,只能是事倍功半,并有可能造成当地政府的不理解和不支持。近年来,龙岩市质监局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践,在积极促成当地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和特殊性等重大问题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
作者 陈玮
机构地区 龙岩市质监局
出处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2009年第6期36-37,共2页 Fujian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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