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健康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的责任。作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从其固有的特性及担负的社会重任出发,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其"公益性福利事业"的根本属性,通过强有力的政府行为促进自身的发展与改革,坚定恪守非市场化原则,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国家必须着手建立民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免费享受制度,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定位为行政主体,其从业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法定服务领域形成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其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重构和改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诸险合一。
出处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96-99,共4页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