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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生产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最高罚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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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监总局局长骆琳日前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处 《党建文汇(上半月)》 2009年第7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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