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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情况下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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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加计扣除只能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扣除。
作者 武晓华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59-60,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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