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基层税务所2008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礼仪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08年7月16日,税务所依法对礼仪服装厂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8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08年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2008年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①责令服装厂2008年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62-62,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