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交易行为。该条是采用"刑法第388条之一"的方式进行补充的,且具有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因此,是一个新增罪名,即影响力交易罪。影响力交易罪的主体有待立法解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影响力交易罪的主体也应有所限制,同时社会上还存在一些交易行为需要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9年第4期100-109,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