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介绍
2008年5月26日,北京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定了1份保险期限为1年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制药公司的一辆奥迪轿车,保险金额45万元,保险费12589元,并约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当日,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9年第4期139-144,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