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电子邮件广告作为一种商业性言论,与政治言论一样,享有宪政保护下的言论自由。对其实施的法律管制,只能是基于内容中立的"时间、地点或方式的规制",即赋予广告邮件接收方选择退出的权利。
出处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14-116,共3页
Modern Communication(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部分成果
项目编号(05JC86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