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缓刑执行说"因其自身存在着较多的逻辑缺陷,并不足以构建起缓刑制度所需要的理论体系。其所批评的"缓刑非执行说"语境下的缓刑制度与其它刑罚制度之间的衔接瑕疵,虽然客观存在,但是该瑕疵既不能归因于缓刑制度本身,也并非唯有"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等同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才能予以解决,当然更不可能因此撼动"缓刑非执行说"的合理性。如果依"缓刑执行说"主张修改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只会带来更多无法解决的问题,甚至动摇缓刑制度自身存在的基础。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120-127,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