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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责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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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有时会发生错误登记的情况。《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对该"责任"规定不统一,对此应尽快予以明确。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应提高赔偿标准。赔偿费用来源除拨款外,可以设立赔偿基金,引入保险机制转移责任。
作者 原永红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133-135,共3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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