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信息不对称下消费者理当获后悔权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设立“后悔权”的实质,正是为了打破信息不对称,给买家一个平等地获取信息的机会,因为消费者只有在实际使用了商品之后,才可能比较全面了解商品。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透露,修改后的消法可能会“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出处 《稀土信息》 2009年第6期40-40,共1页 Rare Earth Inform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