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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激励企业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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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可以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放款。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中国企业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活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 李建军
出处 《进出口经理人》 2009年第7期22-22,共1页 Imp-Exp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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