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书在立法和理论上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含义上的争鸣,狭义文书具有可视性、持续性、联络性和证据性四个特征。我国刑法中的文书应作狭义理解,基于私文书信用提高,私文书日趋重要且具备证据力之考虑,我国刑法应增设对伪造私人文书行为的刑事处罚;公文书与私文书的区别在于文书是否出于公务行为的制作,且是否具有证据功能;狭义文书原则上不宜包括电子磁盘,但立法应尽快解决不正当制作电子记录的现实性问题。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52-56,71,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09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伪造文书罪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