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起,我国已相继出台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确立,符合经济学原理,具有深刻的经济背景;其制度设计能够降低社会总体成本,提高社会总体福利,维护社会总体公平。但要该制度真正发挥立法者预想的功能,还必须依赖于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共同作用。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63-66,85,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课题"食品召回立法对策研究"(08CGYD062YB)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课题"食品召回法律规制研究"(B08ZF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