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研制、生产、应用新食品添加剂的审批程序凡未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由生产、应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毒理试验结果、应用效果(应用范围、最大应用量)等有关资料,由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主管和卫生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由全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协作组预审。通过后再提交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的品种报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发布。(一)根据上述规定提出下列三个方面资料,报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主管和卫生部门审查。(1)生产单位提出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同时列出国外同类产品标准以资比较,并列出近期的参考文献。
出处
《中国食品》
1998年第8期34-35,共2页
China F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