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运作过程中要受到内外两方面的机制制约。内部制约机制是源自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互动与制衡;外部制约机制来自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公力干预与监督。其中,司法程序的监督与保障又是现代公司外部作用力的主要源泉。现代国家的公司法中,法院不仅仅以诉讼程序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权利救济,而且以非诉讼程序不时地介入公司的自力运行机制。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运作的诉讼程序保障方面很不完善,非诉讼程序的规定更付诸阙如。因此,构筑公司运作的司法程序保障机制,对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为己任的我国公司法之完善。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3期51-55,共5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