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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屋三种情况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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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下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出处
《时事报告》
2009年第7期6-6,共1页
关键词
房屋产权
受赠
个人所得税
免征
国家税务总局
外祖父母
外孙子女
赡养义务
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93.3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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