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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销证券发行核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之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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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规定的证券发行核准决定撤销权,可在发行核准决定存在瑕疵和核准后发行人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发行条件这两种情况下行使。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撤销应当限于证券发行之前。该撤销权行使的程序,也应依据上述两种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发行人核准后发生变化的情况,可适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核程序,即目前所谓的会后事项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程序;对于发行核准决定存在瑕疵的情况,则撤销程序应当和行政处罚程序联合适用,只是基于不同的阶段而各有侧重。
作者 彭冰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39-47,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8

  •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撤销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
  • 3《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依法撤销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发表谈话》,《上海证券报》2002年9月7日.
  • 4《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等相关事宜的公告》,http://news.hexun.com/2009-04-07/116403621.html.
  • 5许宗力.《行政处分》.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07页
  • 6黄利明等.《五部委联合调查立立电子无悬念“退市”》,《经济观察报》2009年4月6日.
  •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3条.
  •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 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10徐伟.论我国行政许可撤销程序——兼论我国信赖保护制度之完善[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6):56-60. 被引量:2

二级参考文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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