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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反思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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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在特征上的相同性,应当将部分非国家行政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解决立法限制与实践需要之间的矛盾,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以行政职责权限、单方面行为等四个标准来界定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某一行为只要符合上述其中一个标准,就应当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资格以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也应当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以法律行为的效力影响、事实行为的实际影响等标准来界定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标准,从而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除了保留以行为作为确定受案范围的标准外,还应当增加行政法律关系纠纷标准。
作者 杨小军
机构地区 国家行政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85-91,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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