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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两委委员补选规则与党内基层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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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是1990年颁布的党内基层民主选举的一部重要规章,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根据对条文的理解,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称两委)的书记、副书记在届中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免,但不担任书记、副书记的两委委员(以下称普通两委委员)则不能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免,如缺额则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然而事实上,基层两委委员的现行补选规则在基层党组织中执行得不甚理想,这涉及到了党内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也引发了笔者对改进和完善补选规则,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一些思考。
作者 王家顺
出处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09年第4期20-22,共3页 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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