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不能孤立、片面的对客观行为进行评价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基本案情关某通过电话与C市贩毒人员李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李某同蒋某、晏某携带890克海洛因乘坐火车到达T市,人住江山宾馆。随后,李某与关某电话联系交易毒品。关某给石某打电话(石某与关某系朋友关系,知道关某吸食毒品),要石某次日中午驾驶车辆到关某住处。次日,石某开车抵达关某住处,关某给石某现金3千元让其开车陪同他接两个送“货”的人。石某将车开至江山宾馆门口,关某将蒋某、晏某叫上车。
作者 施長征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9年第7期66-67,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