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袁某是某公司员工。某天,袁某于上班时将摩托车停放于公司建造的车棚内。下班时,袁某发观摩托车不翼而飞,遂向值勤的保安询问,并调取了当日的监控录像,确认摩托车于当日上午被一名身穿本公司厂服的男子开走。袁莱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公司对事发时段进出的部分员工进行了排查,没有发现与监控录像资料相符的员工。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袁某遂起诉至法院。请问,袁某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9年第14期68-68,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