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主要内容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这次“林改”与原来的林业“三定”相比至少有三大好处:一是农民对林木从政策上拥有了所有权;二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可以进行各种形式的流转;三是承包期限延长至70年,基本上是长久稳定的。这对于调动农民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林业规模经营、发挥森林经济效益、保护生态公益林是毋庸置疑的。
出处
《森林公安》
2009年第3期43-44,共2页
Forest Public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