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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例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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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朱某离异后于2008年8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于2009年1月与廖某登记结婚。由于该商品房系朱某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且双方均属再婚,担心日后由该房产权属问题引发双方及子女间的争执而影响夫妻感情。于是双方经协商,决定在该房产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只登记为朱某一人所有。2009年3月,朱某欲为该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却被房产管理部门告知,由于朱某与廖某的婚姻关系已成立,若该房产只登记为朱某个人所有须提供经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该房产属于朱某个人所有,否则只能由夫妻作为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为此,夫妇二人向我处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以对该房产的权属作出约定。
作者 蒙信昌
出处 《中国公证》 2009年第7期55-56,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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