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开4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也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致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但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就减刑、假释的认定过程作程序性的规定。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出处
《财经》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5期108-108,共1页
Business & Finan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