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个案举证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国古代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遵循先例"的自觉意识,善于采用归纳推理方法,从成案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并使"例"成文化。经验哲学、实用理性与权变文化是支持中国古代判例法发达且保持自己独特风格与精神的深层次内生动因。古代判例法在弥补成文法典不足与僵化,协调变动不居的社会民情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功效,直至当代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足以引起诸多思考。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157-162,共6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